林蛙养殖还能继续吗?如何平衡保护与利用?权威解读来了

光明网 2021-04-15 15:15:03

光明网讯近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记者就《通知》有关问题专访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

问:出台这个《通知》有什么考虑?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答:林蛙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林蛙蛙农约36400户,从业人员52万余人,年产值约200亿元。发展林蛙产业,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而且有效提高了林蛙越冬存活率、孵化率和幼蛙成活率,从而增加林蛙资源量,成为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辅相成的成功案例。

去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由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管理职责调整以来,各地渔业部门积极与林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

不容忽视的是,林蛙由过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调整为根据《渔业法》规定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件、程序及管理要求均发生了变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等问题。例如,各地普遍反映林蛙划归渔业部门管理后,原林草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已被撤回和注销,渔业部门对林蛙经营利用如何发证尚未明确。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但由于林蛙养殖区域主要是已经确权的林地,不属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范围,因此无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还有地方反映,当地森林公安发现非法捕捉林蛙案件后,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与按照《渔业法》管理所适用的罚则不一致。为切实做好林蛙管理职责调整后的保护管理工作,尽快解决蛙农急难愁盼,农业农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地方渔业部门及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出台了这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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